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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

【上海醉酒驾车处罚】酒驾入罪当缓行

来源:达州交通事故律师   网址:http://www.lsdzjtsg.com/   时间:2016/8/20 17:38:45

        近期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在征求意见中,关于酒驾入罪的规定即草案第22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叫好者有之,质疑者不少,当引起法律人的认真思考。赞同者的理由是,酒驾相当于“拿着武器上街杀人”,拘留15天的处罚太轻了,应该从法律上严惩,对这种行为判得越重,酒驾现象才会越来越少。还有人引用了国外设立酒驾罪或加重酒驾处罚的例子,来佐证酒驾入罪的必要性,比如巴西圣保罗,加大酒驾处罚后第一个半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2%;日本从2007年9月份开始实施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第一个月,酒后驾车死亡事故就同比减少了40%。据笔者观察,赞同者大多来自于法学界特别是刑法学界之外,而相当一部分刑法学界人士对酒驾入罪持质疑态度。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教授就表示,一旦酒驾入罪,将来有可能出现“交警管不了,刑警不愿管”的情况。笔者来自于刑事司法实务部门,看问题的角度可能不同于非本专业的人士,主张酒驾入罪当缓行。需要说明的是,不将酒驾入罪,不等于不治理、不打击醉酒驾车这一丑恶现象,而是要积极主动运用刑法之外的工具予以治理和打击。

    对待醉酒驾驶,我们真的是除了将其认定为犯罪之外就没有更好的办法了吗?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行政处罚法律,对醉酒驾驶的处罚涵盖扣、吊销驾驶执照、行政拘留以及行政罚款,处罚种类比较全面,处罚力度也不能说轻。如果公安机关能够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醉酒驾车的治理打击形成常态化,而不是集中在节假日等特定时期搞“专项整治”,我想敢于醉酒驾车的人肯定少之又少。当然,考虑到饮酒文化在我国源远流长,汽车已经进入普通家庭,酒后不清醒者在侥幸心理的支配下而敢于驾车的情况一时半会难以完全消失,因此,除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外,还要通过新闻舆论等途径加大宣传力度,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成为普通人的行为习惯,以最大限度地遏制酒后驾车现象。

    处理醉酒驾驶,不能完全照抄照搬域外做法,要注意分清楚其他国家关于醉酒驾驶的处罚,究竟是类似于我国的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理。韩国在2009年实行的新条文规定,酒后驾驶及拒绝酒精检测”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00万韩元(约57000人民币)以下罚款。新加坡规定,酒后开车初犯将被罚款1000-5000新元(约5000-25000人民币),或入狱6个月以下;再犯罚款翻倍,并判入狱12个月。日本规定,当驾驶员血液中酒精浓度超0.05%时,要判2年以下劳役,罚款5万日元(约4000人民币)。醉酒驾车最高判刑20年。乍一看,似乎很多国家都将醉酒驾驶的行为认定为犯罪,但是这些国家犯罪的含义与我国迥然不同。例如,法国有重罪、轻罪和违警罪之分,其中的违警罪只能被判处罚金、吊销驾驶执照、收回打猎执照等处罚,不得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美国《模范刑法典》将犯罪分为四类:重罪、轻罪、微罪和违警罪,其中,违警罪只能处以罚金或其他民事制裁,而且不产生“有罪认定所引起的限制能力或者法律上的不利”。相比之下,我国的《道路交通法》在治理醉酒驾车违法行为时,处罚的种类和力度皆不明显弱于国外类似的违警罪的规定。如果只做简单的比较法研究,忽视国外的酒驾犯罪在概念内涵和处罚措施方面都不是严格意义上我国刑法的犯罪这一现实,冒然将醉酒驾车入罪,将造成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混乱和不协调。

    退一步说,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即使要将醉酒驾车规定为一种新的犯罪,还有若干细节值得推敲。其一,与醉酒驾车相似的吸毒驾车行为是不是也应该规定为犯罪呢?吸毒后同样会产生类似醉酒后人的意识减弱的结果,吸毒驾车同样也会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醉酒驾车是犯罪,那么吸毒驾车也应该认定为犯罪。其二,将醉酒驾车犯罪的发生空间限定为“在道路上”过于狭窄,对于发生在居民小区、单位大院等非“道路”空间的醉酒驾车行为也应该一视同仁,因为两者在行为主体、主观故意、客观表现及危害程度等方面均相似,理应作同罪化处理。

    综上,醉驾驾车虽然是一种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不法行为,但是否立即将其犯罪化还有许多值得深入研究的地方,希望有关部门审慎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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