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益明

联系我们

姓名:郑益明
手机:13882899309
电话:08182108238
邮箱:596275614@qq.com
证号:15117200910880754
律所: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
地址:四川达州市通川中路100号(老车坝原地区农机公司办公楼二楼)

首页: 律师文集 > 交通事故> 正文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车主)

来源:达州交通事故律师   网址:http://www.lsdzjtsg.com/   时间:2015/10/8 10:38:53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王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前的阅卷、调查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现就本案的事实及法律适用提出以下几点律师代理意见,诚请法庭参考并望采纳。

一、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应当由保险人先行赔付,不足部分才由本被告与其他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肇事车辆已向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期间自2008年4月30日-2009年4月29日,而本案事故发生在2008年12月16日,属于保修期间内发生的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

电话联系

  • 13882899309
  • 08182108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