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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赔偿

小心!别让大货车变“大祸车”——万宁法院审理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达州交通事故律师   网址:http://www.lsdzjtsg.com/   时间:2024/7/2 16:33:56

2022年5月19日早上,陈某清驾驶摩托车载着两人经过陈某华驾驶的货车,从右侧同向超越时,因操作不当导致摩托车发生侧翻,货车碾压到陈某清本人。此次交通事故造成陈某清当场抢救无效死亡,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后,经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清驾驶准驾不符的机动车且未按照规定载人、驾驶车辆超车行驶时未实行左侧超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且其车辆的制动系统不合格,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华装载货物时超载超长,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该车的灯光系统和制动系统不合格,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陈某清死亡后,陈某华通过其亲属向陈某清亲属支付70000元赔偿,然而双方对赔偿事宜并未达成一致意见,陈某清家属遂将陈某华诉至法院。

万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陈某华承担本交通事故的40%民事责任,陈某清承担本交通事故的60%民事责任。本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共计759165元,均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费用项目,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180000元,不足部分579165元。由被告陈某华赔偿40%,即赔偿231666元,扣除陈某华已支付的70000元,尚应赔偿161666元。

但被告陈某华驾驶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应由该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61666元。被告陈某华支付原告的70000元,可向某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或另行起诉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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