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益明

联系我们

姓名:郑益明
手机:13882899309
电话:08182108238
邮箱:596275614@qq.com
证号:15117200910880754
律所: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
地址:四川达州市通川中路100号(老车坝原地区农机公司办公楼二楼)

首页: 律师文集 > 交通事故认定> 正文

交通事故认定

交通事故如何索赔?

来源:达州交通事故律师   网址:http://www.lsdzjtsg.com/   时间:2014/11/4 19:21:19

交通事故如何索赔?

作者  达州律师郑益明

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并要求赔偿以下费用: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护理费;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直接损失。

具体的赔偿标准: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4)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5)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6)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8)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9)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12)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另外,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的,折价赔偿。

电话联系

  • 13882899309
  • 08182108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