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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
【交通事故调节协议书】交通事故达成调解协议,反悔又起诉被驳回
来源:达州交通事故律师 网址:http://www.lsdzjtsg.com/ 时间:2016/9/1 17:37:41
民事判决书
(2010)长民初字第1159号
原告董**,男,1958年8月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村。
原告王**,女,1957年5月生,汉族,农民,住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杨**、郝**,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男,1984年8月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村。
委托代理人吴玉锋,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王**诉称,2010年4月3日被告驾驶冀E**号小客车,由王*山、董*博乘坐,顺北二环南半幅由东向西逆行至建华大街西侧时,与路灯杆相撞,致使王*山和原告之子董*博死亡。事故发生后,石家庄市公安事故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邓**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董*博、王*山不负此事故责任。2010年4月3日原告与被告之父邓*杰签订的协议书,约定:邓*杰给付原告**元作为其子董*博死亡的全部赔偿款。原告认为被告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停尸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33235元,而被告之父给付**元的赔偿款显然太低,有失公平。鉴于被告侵权行为不仅使原告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还使原告受到老年丧子的极大精神打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撤销原告董**与邓*杰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邓**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并且已经履行完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3日邓**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乘车人王*山、董*博死亡。2010年5月18日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山、董*博不负此事故责任。2010年4月3日由原告董**、被告之父邓*杰及村民10人参加调解,其中6人做担保,在**村签订协议,协议约定:“邓*杰代替邓**对董*博得死亡向董**赔偿**元(包括董*博得死亡赔偿、车祸后产生的所有开支及丧葬费等),董**、邓*杰同意今后互不追究,双方都保证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协议签订后原告将董*博安葬。后协议书履行完毕。现原告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调解协议,由被告依法赔偿。以上事实有事故认定书、协议书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本案结合实际情况计算,董*博得死亡赔偿金根据2009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4795元乘以20年,计95900元,丧葬费24756元除以2,计12378元,停尸费3000元,共计111278元。二原告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因未提交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对此不予采信。结合以上条件,原告与被告之父邓*杰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并未明显显失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真实有效。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董**、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24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